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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本协议以规定㈱MJ&M(电子商务经营者)运营的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为用户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在网上商城与用户之间关于权利、义务、责任事项达成一致为目的。
<对于使用PC通信、无线通信等电子商务,只要不违背其性质,均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定义)
①“商城”是指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以便用户使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商品”交易的虚拟商店,同时也是运营网上商城的经营者。
②“用户”是指进入“商城”后,根据本协议享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会员”是指已经注册为“商城”会员,并且可以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用户。
④“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为会员,但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用户。

第三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改)
①“商城”须该将本协议的内容、公司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营业场所所在地地址(包含可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箱、营业执照号码、备案信息、隐私保护负责人等信息,刊登在商城的首页,以便用户了解。用户可以通过点击链接查看详细的协议内容。
②“商城”须在用户同意本协议之前,通过提供链接窗口或弹窗的方式说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取消订单、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的内容,使用户能够了解并确认相关内容。
③“商城”可以在不违背《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关于协议规定的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之法律》、《访问销售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协议。
④“商城”在修改协议时,应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并与本协议一同,于适用7日前至适用前一日公布于商城的首页。若协议修改包括不利于用户的内容,至少于适用30日前开始公告,并将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比较,以便用户知晓。
⑤“商城”修改的内容仅适用于在此之后签订的协议。之前签订的协议仍按照修改前的内容履行。若已经签订协议的用户,自愿适用修改之后的内容,应在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公示日期内,发函至“商城”,获得“商城”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修改之后的协议。
⑥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及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关于协议规定的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令》及相关条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修改)
①“商城”执行如下业务。
1. 提供商品及服务相关信息和签订购买协议
2. 配送已签订协议的商品或服务
3. 其他“商城”所规定的业务
②“商城”在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参数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对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此时,须将商品或服务的修改内容和适用日期,及时公布于目前所刊登商品或服务的页面。
③“商城”与用户已签订的协议内容因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参数变更而需要修改时,须立即将其修改原因发送到用户的有效地址。
④若发生前一项所述内容,“商城”须向用户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可不必赔偿。

第五条(服务的中断)
①对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或出现故障,造成通信中断时,“商城”可暂停服务。
②因第一项所述内容,造成服务一时中断,导致用户或第三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商城”须赔偿相关损失。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可不必赔偿。
③因转变经营项目、放弃经营、企业合并等原因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须根据第八条规定通知用户,并根据“商城”当初提出的条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商城”未公示补偿标准的,须将用户的里程卡或积分转换成“商城”通用的现货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注册会员)
①用户按照“商城”提供的会员注册申请格式填写注册信息并确认同意履行相关用户协议后,方可注册为会员。
②用户按第一项内容申请注册为会员时,除下列情况之外,“商城”均接纳其为会员。
1. 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丧失过会员资格的用户。但丧失资格已过三年,“商城”同意重新注册会员的情况除外
2. 注册内容不真实、有遗漏、误记等情况
3. 申请注册为会员时,将对“商城”技术造成障碍的情况
③注册会员协议生效日期,以“商城”同意接受协议内容传达到会员的时间为准。
④注册会员时所填写的内容有变更时,会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的方式通知“商城”该变更情况。

第七条(注销会员及会员资格丧失等)
①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注销会员,“商城”将立即进行处理。
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商城”可以限制及终止其会员资格。
1. 申请注册时填写虚假信息的情况
2. 会员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商品”货款、其他在“商城”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等债务时
3. 存在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信息等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行为时
4. 存在利用“商城”违反法令与本协议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时
③“商城”在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后,若出现两次以上的相同行为或在30日之内其行为未得到改正时,“商城”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注册信息。此时,“商城”将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信息之前,给予会员30日以上的辩解期间。

第八条(通知会员)
①“商城”通知会员时,可以通过会员与“商城”事先约定的邮箱进行转达。
②“商城”向非特定多数会员传达通知时,可在“商城”公告栏上公告一周以上,以替代个别通知。但对会员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进行个别通知。

第九条(提交订单)
①“商城”用户按如下或与此类似的方法在“商城”购买商品,为方便用户操作,“商城”应提供如下相关服务。
1. 商品的搜索及选择
2. 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等的输入方法
3. 关于本协议中限制取消订单的相关服务以及运费、安装费等付费内容的确认方法
4. 同意本条款,并提供确认或拒绝第三项的标示方法(例:点击鼠标)
5. 关于商品购买及相关确认或表示同意“商城”确认的方法
6. 支付方式的选择
②“商城”须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买家个人信息时,应在提交订单时得到买家的同意,不得在注册会员时笼统地征得同意。“商城”应向买家明示被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接收者、接收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及保存持有时间。《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之法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关于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等特殊事项,将根据其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条(协议生效)
①用户按第九条内容购买商品时,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商城”可不接受其订单。但需要告知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时,若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能解除协议的内容。
1. 订单内容不真实,记录有遗漏及错误时
2. 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烟、酒类商品及服务时
3. 以“商城”技术层面暂无法接受订单时
②“商城”以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确认订单通知方式,将“商城”的同意承诺传达给用户时,被视为协议生效。
③“商城”的承诺意向中须包含对于用户订单的确认,销售与否及订单的修改和取消等内容。

第十一条(支付方式)
对于在“商城”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下列方法中任选。无论用户选择何种方式支付,“商城”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其他手续费。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方式
2. 预存卡、直付卡、信用卡等各种刷卡支付方式
3. 在线现金汇款
4. 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
5. 货到付款
6. 使用里程卡等“商城”发放的积分支付
7. 使用与“商城”签约或“商城”认同的商品券支付
8. 使用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确认订单通知、订单的修改及取消)
①“商城”接到用户的订单后,须向用户发出确认订单通知。
②收到确认订单通知的用户,若发现通知内容与购买内容不符,可立即要求修改或取消订单。“公司”在没有配送前收到用户变更申请时,应按用户要求进行处理。若已经完成支付,将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取消订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商品的提供)
①“商城”与用户就配送时间问题无另外约定时,商城应在用户下单后的7日之内对其购买商品采取定制、包装等其他必要的措施。若用户已经支付商品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时,“商城”应自收款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商城”应通过一定方式保障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的准备进度及配送情况。
②“商城”须明示对于用户购买商品的配送方式、各种配送方式的运费支付者和配送时间等内容。若“商城”的配送时间超过预定的时间,须向用户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可不必赔偿。

第十四条(退款)
“商城”因商品断货等原因,无法向对用户所购商品进行交易及配送时,须及时向用户通知相关内容。若“商城”已经收取款项,应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或采取相关的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取消订单等)
①与“商城”签订购买协议的用户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从在合同上签字之日(若商品提供及配送延迟,可从商品配送之日算起)起的7日之内取消订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中特殊规定的事项,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②用户收到商品后,出现下述情形时,不能进行退换货。
1. 因用户自身问题发生商品遗失及破损时(但为了确认商品而破损包装时可以取消订单)
2. 因用户使用或消费导致商品价值明显降低时
3. 因时间过长导致商品价值降低,影响再次销售时
4. 可轻易仿造的商品且原包装已破的情况
③根据第二项第二号及第四号,“商城”没有事先将限制取消订单的内容公布于用户清晰可见的位置或未提前提供适用商品的情况下,用户可以取消订单。
④按照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购买商品与其标示的内容和广告不一致或与协议内容不符时,用户可以从提供商品的3日以内,或发现以上问题的30日之内取消订单。

第十六条(取消订单等的效果)
①“商城”在收到用户取消订单的通知后,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已经收取的款项进行退款。若“商城”延迟退款时间,须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内容,将乘以延迟利息率计算的延迟利息支付给用户。
②“商城”退还上述条款时,若用户采用的是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商城”应向提供此项支付服务的供应商通知停止或取消这笔款项的索取。
③取消订单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或损失索赔。购买商品与其标示的内容和广告不一致或与协议内容不符时,取消订单所产生的退货相关费用由“商城”承担。
④用户购买商品时已承担运费,取消订单时是否还需承担退货运费的相关事宜,“商城”应明确公示。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商城”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只能收集为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少量个人信息。
②“商城”不得在用户注册会员前收集相关个人信息。若为了履行相关法律,而要在签署购买协议之前进行个人信息认证时,只能收集最少量的个人信息。
③“商城”向用户收集个人信息时,须向用户告知其使用目的并征得该用户的同意。
④“商城”收集的个人信息,除了购买商品以外不得擅自使用。若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要把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必须在使用或提供阶段,向该用户告知其目的并征得该用户的同意。但相关法律中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⑤“商城”根据第三项与第四项,须征得用户同意时,应将隐私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与使用目的、关于第三方的信息提供事项(接收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内容)等内容依据《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之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公示及通知给用户,用户可以随时取消该同意意向。
⑥用户可以随时查看及修改“商城”保留的个人信息,对此,“商城”有义务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在用户提出修改要求的情况下,“商城”不能使用此个人信息,直到修改完毕为止。
⑦为保护个人信息,“商城”将对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数限制到最低程度。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用户同意提供给第三方、变造等原因造成用户利益受损的,“商城”应承担所有责任。
⑧“商城”或从“商城”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目的后,应立即销毁其信息。
⑨“商城”不得提前设定收集、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相关内容的同意勾选项。“商城”应向用户明示拒绝收集、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时所限制的具体服务。用户拒绝将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相关权限赋予“商城”时,“商城”不得因用户拒绝填写非必填项而限制用户使用注册会员等商城的服务。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
①“商城”不得作出违反法令、本协议禁止及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竭尽全力提供持续、稳定的商品及服务。
②为了保障用户可以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商城”必须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含信用信息)安全的防御系统。
③ 若“商城”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触及《标示及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三条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虚假等内容,用户因此遭受到的利益损害将由“商城”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④“商城”不得向用户发送用户不愿接受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会员账号及密码的相关义务)
①除了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账号与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②会员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自己的账号及密码。
③若会员发现自己的账号及密码被盗或者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商城”,“商城”具备相应指南时,应按其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用户的义务)用户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 注册会员及修改信息时填写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的信息
3. 修改“商城”公示的信息
4. 传输或刊登除“商城”规定的信息之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
5. 侵犯“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刊登淫秽、暴力内容、视频、语音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链接“商城”与被链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以超链接(例:超链接的对象包含文字、图案及视频等)的形式相连接时,前者称为链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商城”(网站)。
②用户购买被链接“商城”独自提供的商品时,若链接“商城”将对其交易不负任何担保责任的事项明示在“商城”首页时,商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对于“商城”制作的内容,其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②用户未经“商城”允许,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商城”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复制、传输、出版、印发、传播,也不得将此信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③“商城”使用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二十三条(纠纷解决)
①“商城”设立并运营损失补偿处理机构, 以便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和不满,并补偿其损失。
②“商城”应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向用户立即通报其理由和处理日程。
③用户向“商城”提出用户与“商城”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索赔时,可交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审判权及准据法)
①“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向当时用户所在地的法院提诉。若用户无地址,应向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提诉。如果提诉当时,用户无地址或居住地不确切或居住在国外时,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②“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诉讼将适用韩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积分制度)
①(积分使用协议)
申请者同意“商城”规定的本协议内容,被视为积分使用协议成立。
 ②(积分的获取)
“商城”根据网站的开发服务政策,通过事先公告的商品购买、活动、商品评论等方式,给用户提供累计积分的机会。
③(积分的使用范围)
根据“商城”的积分政策,用户可通过购物等多种方式使用已累计“积分”。前一项规定的可使用积分的各种政策和使用方法等内容,会根据“商城”的政策而变更,并且将明示其内容,以便用户了解。
 ④(积分返还及清零)
购买的商品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取消或退货时,使用的积分(针对购买商品)将会从 用户的可用积分中扣除。若积分余额不足,须另行支付所用积分相对等的货款金额。
若因“商城”导致取消或退货时,如果已确定索赔,积分将会重新返还。
积分的有效期限为从积分获取日至次年12月31日,在前一年1月1日~12月31日有效期限内未使用的积分,于次年7月1日自动清零。
另行公示积分使用条件及清零有关内容时(将其定为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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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收集内容及收集方法
甲.个人信息收集内容
¡ 公司为了提供注册会员,商品咨询及商城服务而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 注册会员时: 

  - 必填项:姓名,用户登录ID, 密码,确认密码,手机号,邮箱地址

  - 非必填项:地址,座机号,出生年/月/日(促销活动为目的而收集)
- 服务申请时: 地址,支付信息。

¡ 在享受服务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使用记录,访问信息,cookie, 访问IP,支付信息,不良使用记录等也将被收集。

 乙.收集方法
       - 网站,书面形式,公告板,电子邮箱,促销活动,要求配送,电话,传真及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软件。

■ 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

公司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 履行协议服务及提供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清算
提供商品,购买及费用支付,商品配送及账单发送,金融交易本人认证及金融服务。

¡ 会员管理
会员制服务使用相关本人确认,个人识别,防止不良会员的不当及非认可使用,确认注册意愿,年龄确认,收集未满14岁儿童个人信息时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意愿,不满处理等民事相关处理,公告事项传达。

¡ 在营销及广告上使用
以广告的形式传达促销信息,了解链接频度及统计会员使用情况的服务。

■ 个人信息的持有及使用期限

原则上,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后将会立即销毁其信息。但是对于下述情况,根据以下理由规定其保存期限。

甲.根据公司内部方针的信息保存理由

注销会员的情况下,也将为了防止不良会员的再次不当使用,解决纠纷及配合执法机构的要求,可以将会员信息保存自解约日起的1年。

乙.根据法律规定的信息保存理由

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必要保存个人信息时,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保存会员信息。
¡ 关于协议及撤销订单的记录
-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保存期限:5年
¡ 关于费用支付及商品提供的记录
-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保存期限:5年
¡ 关于消费者不满及纠纷处理的记录
-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保存期限:3年
¡ 访问记录 
- 保存理由:通信秘密保护法
- 保存期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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